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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研究制定全区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拟定区人民防空指挥机构转入战时体制方案;组织指导制定和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人口疏散方案、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监督检查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组织进行人民防空演习和防空警报试鸣,组织指导全区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指挥设施建设及管理;组织制定战时城市人口疏散计划和指导疏散地域建设;完成区政府和上级人防部门赋予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任务。

(四)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警报网建设的规划、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协调军队通信、电信和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战时和应急情况下全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畅通。

(五)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区建设、民用建筑建设和城区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项目的报(审)批、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监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设计和造价管理,参加城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它地下工程建设中与人防相关工程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负责报(审)批人防工程及设施的改造、拆除、迁移、报废;负责公用人防工程及设施的维护、安全管理;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使用。

(六)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等设备设施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管理,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

(七)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审批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人民防空教育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有关人员的人防知识和技能教育;组织全区人民防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

(十一)负责区委、区政府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和管理。

(十二)战时,保障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组织指挥全区人民防空斗争,根据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决定,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适时开设指挥所,配合城区防卫和防空作战,组织群众防空疏散掩蔽,组织构筑应急人民防空工程,接收、传递、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区国动委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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